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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辞退教职工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     来源: 电气与信息工程系     点击: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学院用人自主权,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聘用的专职教职工。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经告诫无效,由所在单位研究后,可给予辞退警告,并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改正期:

(一)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

(二)长期消极怠工,不履行员工义务,不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无效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可依法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试用期满或聘用合同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

(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学院工作的;

(四)学院进行机构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

(六)严重违犯工作纪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学院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损害学院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背职业道德,给学院造成极坏影响的;

(八)造成教学事故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十)给予辞退警告,改正期满,未达到改正要求的;

(十一)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四条 辞退程序

(一)被辞退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部门)集体研究后报党政服务中心。

(二)党政服务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报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处理意见后,由党政服务中心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通知书》15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并将人事档案、户口、社会保险等及时按规定程序转出。

第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被辞退人员在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和学院相关机密,不得私自带走学院的内部资料、设备器材、住宿物品等,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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