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凡确因病、事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考勤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条 考勤情况是对教职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将作为调资、职务职称晋升、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考勤
第五条 日常考勤
(一)教职工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由各单位(部门)组织进行,每月月底前各单位(部门)须将本单位(部门)本月考勤情况报党政服务中心组织人事办公室。各单位(部门)对报送考勤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二)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本单位(部门)教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并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保存好签到表、请假单等相关考勤材料,并及时向学院报送考勤情况。
第六条 出勤要求
(一)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坐班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要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分配时间,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每周到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单元(一上午或一下午为一单元)。教师授课不得缺席、迟到和提前下课。
(三)特殊岗位可实行弹性工作制。有关单位(部门)须将作息时间调整方案报党政服务中心组织人事办公室,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教职工要按照要求参加学院及所在单位(部门)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其他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请 假
第七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持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门诊病例等材料,向所在单位(部门)申请病假,并履行请假手续。急诊的教职工,未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请假,并在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要根据病情及大夫建议申请休假天数,但每次请病假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病假休满仍需休假的,须持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门诊病例、化验检查单、医院收据及主治大夫的建议等材料,办理续假手续。
3.教职工休病假时间不能超过医疗期。医疗期满仍不能返校工作的,学院将视情况给予停薪留职或解除合同处理。
4.因公负伤者,经公伤鉴定机构确认后,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
(二)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
(三)婚假:根据学校有寒暑假的特殊情况,婚假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及公休日。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去世,给3天的丧假。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请探亲假。探亲原则上应在寒暑假进行。
(六)生育假:女教工的产期、节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女教工年龄在24岁以上的,属晚育,可给予135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产再增加15天,即150天;女教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可给予42天产假。
(七)工伤假:因公负伤者,经工伤鉴定机构确认后,需治疗或休养的,可视情况给予工伤假。
第八条 假期计算
(一)教职工到外地奔丧、探亲、结婚,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内。
(二)凡休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等法定假者,超出规定天数后需续假的,按照请假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审批手续
(一)请假
教职工因事、病、产等各种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先以电话的形式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请假,并于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请假教职工要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请假审批单随月考勤表由各单位(部门)报组织人事办公室备案;请假3-5天(含5天)的,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部门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人事部门领导及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主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批。
(2)各单位(部门)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正职领导、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主管院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3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期满后,未到岗工作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
第十条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休病假超过两个月且在医疗期内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在院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计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在院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休病假超过六个月且在医疗期内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基本工资:在院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计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在院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计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当月休事假累计超过3天者,扣发标准按其休假天数乘以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除以30天)计算。
(二)岗位工资
1.当月休病假累计超过3天的,按日平均岗位工资扣除;累计超过15天的,扣除当月岗位工资。
2.当月休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按日平均岗位工资扣除;当月累积超过10天的,扣除当月岗位工资。
3.生育假、哺乳假,停发岗位工资。
(三)绩效工资
1.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岗位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其他工资
1.保留工资的20%参照基本工资计发办法执行,80%参照基础性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执行。
2.其他工资按照《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对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擅自离岗,按照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4.未办理或超过一周未补办请假手续的。
第十二条 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教职工,自其离岗五天以上停发工资;连续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10天的,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程序
(一)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5天内,由所在单位填写《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考勤表等),一并报送党政服务中心组织人事办公室。
(二)党政服务中心收到《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通知上报单位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岗位的,由党政服务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
(四)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后,由党政服务中心代表学院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辞退手续的办理及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辞退证明书》按以下顺序送达
(一)由本人、配偶或者本人和配偶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签收。
(二)若送达本人、配偶或近亲属有困难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至其合同上所填居住地址,并通过查询邮政网上跟踪记录保留其签收记录。
(三)在本条款前两种情况均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在校园网及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及时将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报党政服务中心,以便学院及时做出处理。如单位对擅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超过1个月不报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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