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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关于教职工加班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     来源: 电气与信息工程系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制度,加强教职工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中层以下的教职工。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督促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加班。

三、如确因特殊情况,遇到无法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且必须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进行的工作,可申请加班。

四、加班审批

各分管院领导及单位(部门)负责人要本着“从严控制、合理安排、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严格审批教职工的加班申请。

1.申请安排加班的单位须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加班审批表》,说明加班事由及预计加班的时间、天数,并附加班人员名单,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提前3天报党政服务中心组织人事办公室(寒暑假申请加班须在放假前1周提交申请表),经主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2.如遇紧急情况需临时加班,申请安排加班的单位负责人要电话向单位主管院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申请,许可后可安排加班,并在加班后及时补办加班申请手续。

五、加班待遇

1.经学院批准,如工作性质允许,教职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补休,具体补休时间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行安排,补休时间要在考勤表上注明。

2.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或补休不足的,给予加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规定

1.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加班一律不享受加班待遇。

2.加班地点原则上在学院,特殊情况除外。教职工出差、假期值班、寒暑假期间外出参加各(级)类学术交流会议、进修学习和社会考察的均不视为加班。

3.实际加班6小时以上计加班一天。原则上每月加班不超过三天;寒假加班不超过10天;暑假加班不超过15天(招生工作除外)。

4.本规定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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