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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     来源: 电气与信息工程系     点击:

为推进学院全员聘用制实施,规范和加强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确定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正式人员,均纳入待岗人员范围:

1.在学院全员聘用工作中,未能落实聘任岗位的人员。

2.因机构调整、编制精减及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等待转岗的人员。

3.用人单位(部门)或本人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尚未找到受聘单位的人员。

(二)待岗人员的关系转接程序:

1.所在单位通过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待岗人员名单,并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

2.所在单位向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明确待岗原因,报学院审批。

3.学院研究批准后,由党政服务中心通知待岗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党政服务中心报到,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待岗人员登记表》,并将党团关系、工会关系和工资关系都转入党政服务中心。

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与分流

(一)待岗人员的管理

1.党政服务中心负责待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转岗工作。

2.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到党政服务中心报到,参加党政服务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有事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请假,假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无故不到,按旷工处理。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参加工资晋升、职务评聘或职员晋级。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原则上不计算院龄。在6个月内实现转岗的,可连续计算院龄。

(二)待岗人员的分流

1.根据工作需要,鼓励待岗人员直接转岗或重新竞聘其他岗位。各单位缺岗须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待岗人员。

2.学院设立“流动岗位”安置待岗人员。经学院推荐或待岗人员自己联系,应聘到校内 “流动岗位”工作的,在计算院龄时视同为转岗。

3.鼓励和支持待岗人员校外再就业,落实了工作单位或有其他原因的,可以与学校解除工作关系。

4.待岗人员达到学院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原则上应办理退休手续。

5.待岗人员在一年以后未能重新上岗,且拒聘“流动岗位”的,视其为自动离岗。

三、待岗人员的待遇

(一)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有与学院其他教职工同等的政治生活、工会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二)待岗人员自待岗批准之下月起执行下列待岗工资。

在待岗6个月内,按本管理办法服从安排者,发放基本工资的60%(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停发其他待遇(院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

在待岗第7个月至1年内,按本管理办法服从安排者,发放基本工资的50%(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停发其他待遇(院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

应聘到“流动岗位”的待聘人员,发放基本工资、院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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