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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     来源: 电气与信息工程系     点击:

为了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完善教职工退休退职制度,有效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

二、教职工退休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教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对于从事有害工种、特殊工种及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教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凡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陕西省社会保险退休规定,且社保关系在学院的教职工,须向学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社保关系不在学院的教职工应向社保关系所在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

二、教职工延聘与退职

1.教职工学院退职年龄为: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年满70周岁。

(2)其他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3)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学院延聘年龄要求的教职工,若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工作量饱满,由本人及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继续在院工作,并与学院签订延聘协议。

3.达到学院退职年龄的教职工,应办理退职手续。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需延长退职年龄的,本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经院务会审核批准后,可酌情延长退职年龄,薪酬待遇执行协议工资。

4.教职工退职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经本人及用人单位(部门)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返聘1-2次,每次返聘期为一年。教职工返聘期间要严格遵守学院考勤制度,薪酬待遇执行一次性协议工资。

5.教师退职后,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状况允许,可作为兼职教师管理。

三、其他说明

1.教职工担任党政职务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确因学院急缺人员,经院务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

2.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职务均指学院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

3.本办法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如有变动另行发文通知。

4.本办法已经院务会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教职工社会保险退休的补充规定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的教职工,根据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规定,必须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社会保险退休要求的,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险管理规定,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缴费方式按照第二款执行。

二、延长缴费期间,没有达到学院退职年龄的教职工,学院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在达到学院退职年龄前缴费年限达到社会保险退休要求的,学院为其办理社会保险退休手续;达到学院退职年龄,缴费年限仍未达到社会保险退休要求的,应办理退职手续,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人才服务机构,由人才服务机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后续缴费和社会保险退休事宜。

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省、市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作为学院教职工退休退职管理办法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效力,由党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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